案例三:【以案说法】五年法律拉锯战,企业已注销,原投资人最终被判...
2024/3/15
案例三:【以案说法】五年法律拉锯战,企业已注销,原投资人最终被判...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92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9民终78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文书,案情摘要如下:
1、2011年10月,安徽省枞阳县居民陶某到饶某、汪某开办的浙江省岱山县某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入职,曾先后担任过主管或经理职务,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2013年9月,陶某被诊断为血小板减少症(巨核细胞减少)头晕病,此后一直在治疗。
3、2015年6月,公司在为陶某缴纳了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将其与陶某的劳动关系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陶某因身体原因住院治疗。
4、2015年12月,舟山医院向陶某出具了疑似职业病通知书,陶某向相关部门提出职业病认定,但陶某和公司双方就工种、工作岗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5、2017年4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依法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导致双方对陶某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产生争议。陶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其职业史,上诉人又无相反证据予以否认,判决一审法院依据陶某提供的证据认定其在公司从事船舶内装预埋件点焊碰钉油漆修补保温工作正确。后陶某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6、2017年12月,在经舟山医院职业病诊断和舟山市、浙江省有关机构的两次鉴定后,陶某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7、2018年5月,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向陶某出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结论为三级伤残。之后,陶某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信访等途径主张工伤待遇无果。
8、2019年6月,岱山县某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9、2019年9月,在法院协调下,岱山社保中心按陶某之前平均月缴费工资的80%为其支付伤残津贴,并协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期间陶某获得岱山社保中心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费用。
10、2020年1月,陶某因病情较重,其家庭经济困难,系低保户,获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1万元。
11、2020年8月,岱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在2019年6月向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明知其与陶某之间的纠纷尚未了结,未依法进行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投资人饶某、汪某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亦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公司需支付给陶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投资人饶某、汪某承担支付责任,并判决被告饶某、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工资、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共计400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