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以案说法】油漆工中毒死亡,用工方和油漆店各赔偿39万
2024/3/15
案例二:【以案说法】油漆工中毒死亡,用工方和油漆店各赔偿39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8月1日发布的(2019)苏03民终1777号行政判决书,案情摘要如下:
1、2015年11月6日、7日,江苏省徐州市彭某先后向该市某油漆总汇购买15kg装稀料(稀释剂)41桶和13kg装灰防锈漆53桶,用于钢结构油漆施工,后因工人反映稀料气味过大,油漆总汇调换了稀料。
2、2015年11月10日,劳动者闫某在进行钢结构油漆施工过程中,身体不适送往医院救治,后于11月21日因医治无效死亡,主要诊断为:急性二甲苯中毒、中毒性脑病等,且闫某死亡原因不能排除二甲苯中毒以外的其他化学中毒因素。
3、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与彭某达成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约人民币14万元外(法院认定彭某实际支出医疗费为107624.3元),彭某一次性支付闫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所有费用共计68万元,共计787624.3元。
4、之后,用工方彭某将上述某油漆总汇讼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油漆总汇赔偿其支付的补偿款及医药费。案件审理中,用工方彭某申请对涉案油漆、稀料(油漆稀释剂)是否含有二甲苯以及二甲苯的含量、涉案稀料中的芳香烃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事项进行鉴定。2018年8月6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油漆存在二甲苯含量为1.86%的物质特征,涉案稀料存在主要成分为1,2-二氯丙烷。
5、一审法院认为,产品质量应当合格,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某油漆总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出售给彭某的油漆、稀料系经第三方检验的合格产品,且稀料没有产品标识。同时,2015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徐州天气为阴雨天气,空气扩散条件差,彭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工人施工安全进行了必要的培训、提供了安全施工环境或采取了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受害人闫某在油漆施工过程中中毒死亡,对于受害人闫某的死亡,彭某及某油漆总汇均有责任,应当各自按照50%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作出判决:徐州市某油漆总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彭某损失393812.15元。
6、某油漆总汇不服,认为死者闫某系在劳动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其救治、健康检查、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本案系被上诉人违章指挥不具有操作能力的人员从事危险性工作,施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环境属于封闭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未采取相关安全生产通风措施,使用伪劣职业防护用具,这些因素累加导致了致人死亡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施工方是本案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以此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2019年7月2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油漆总汇上诉,维持原判。